2018《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行政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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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诉讼代理人
指定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知识点】行政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1)以被代理人名义;
(2)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
(3)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4)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
(5)诉讼代理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1. 法定诉讼代理人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或限制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2. 指定诉讼代理人
(1)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2)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事先未确定监护人而现实又需要法定诉讼代理人的,当有监护资格的人无法确定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中的一人为诉讼代理人。
3. 委托诉讼代理人
(1)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解释】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特殊情况下,公民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口头委托。
(2)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①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②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③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3)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①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②“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4)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解释】“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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