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频考点:法律行为的代理(2)
进入新的一月,考生们也要用崭新的面貌去备战考试。税务师补报名入口已经开放一段日子,还没有进行补报名的考生要尽快去报名,其他考生也要把精力放在备考上,认真准备。
【内容导航】
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
2.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
3.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4.本代理与再代理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民法总论
【知识点】法律行为的代理(2)
(二)代理的分类
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
2.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
3.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根据代理人的人数所作的划分 | |
(1)单独代理 | 代理权属于一人的代理 |
(2)共同代理 | 代理权属于两人以上的代理 |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
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
4.本代理与再代理
分类 | 具体规定 |
(1)本代理 | 基于被代理人选任或依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
(2)再代理 | ①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 |
②再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仍然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 |
③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 |
④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 |
⑤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
【举例】甲委托乙去外地采购茶叶,乙到达目的地后,到处寻找卖家、查看货品,最终确定与丙达成交易,签约前一天晚上,乙因过度劳累加之水土不服而突发疾病,故委托丁于次日与丙签订协议。根据规定,该协议有效,直接约束被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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