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频考点: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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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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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民法总论
【知识点】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债权,即导致债务人永久抗辩权发生效果的时效。
【解释】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督促债权人在权利保护期内积极行使权利,而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眠的人。
(1)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主要是债权请求权。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且为永久性抗辩。
(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4)诉讼时效是强制性规范:
①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②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5)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效力是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不丧失起诉权。
(6)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某些形成权的存续期间。期间完成,形成权即告消灭。
《民法总则》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诉讼时效 | 除斥期间 | |
功能不同 | 旨在维持新生秩序 | 旨在维持原有秩序 |
适用对象不同 | 债权请求权 | 形成权 |
性质不同 | 可变期间(可能中止、中断、延长) | 不变期间 |
法律效果不同 | 发生永久性抗辩权(胜诉权丧失) | 实体权利(形成权)消灭 |
期间的始点不同 | 债权请求权怠于行使之时 | 形成权发生之时 |
人民法院能否依职权主动适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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