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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频考点:地役权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鲁旺2018-09-14 11:03:58

税务师考试备考目前已进入白热化阶段,现在是备考的关键期。考生要在此期间补齐知识短板,重点学习掌握不好的章节和知识点,重做错题,定期归纳重点,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小编每天为大家提供一个高频考点,供大家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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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物权法

【知识点】地役权

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自己不动产的使用便利,“依合同约定”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用益物权”。

提供便利的不动产称“供役地”,享受便利的不动产称“需役地”。

税务师:地役权

【举例】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建设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100万元。在本案中,甲通过该约定享有的权利为地役权,乙的土地属于供役地,甲的土地属于需役地。

地役权的特征

①地役权的设立基础

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物权。

地役权的享有不以对土地的占有为要件。

②从属性

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

地役权不得从需役地分离出来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不得单独抵押)【举例1】

③不可分性

(A)在需役地被分割时,地役权为分割后的各部分的利益仍然存在;如果地役权的行使按其性质只关系到需役地的一部分的,则分割后地役权仅在该部分存在

(B)在供役地被分割时,地役权就分割后的各部分仍然存在;如果地役权的行使按其性质只关系到供役地的一部分的,则分割后地役权仅在该部分有效

【举例1】甲、乙分别取得在同一街区相邻的两块建设用地,甲在乙的建设用地上设立通行地役权。判断下列行为的效力:

①甲将地役权转让给丙——转让无效,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②甲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丙——原则上地役权一并随之转移。

③甲仅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丙——丙仅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消灭,理由:原则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④甲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丙,将地役权转让给丁——丙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丁的转让无效,地役权消灭。

⑤甲以地役权设定抵押,为自己向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抵押无效,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⑥甲将建设用地东侧部分的使用权转让给丙——丙可以在乙的土地上通行(不可分性)。

地役权的设立

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不需要登记,但未经登记,地役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期限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打击与挫败是成功的踏脚石,而不是绊脚石。 税务师考试备考过程中,考生遇到的一切困难都是我们走向成功的垫脚石,所以请不要被困难所打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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