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频考点: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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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物权法
【知识点】地役权
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自己不动产的使用便利,“依合同约定”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用益物权”。
提供便利的不动产称“供役地”,享受便利的不动产称“需役地”。
【举例】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建设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100万元。在本案中,甲通过该约定享有的权利为地役权,乙的土地属于供役地,甲的土地属于需役地。
地役权的特征 | |
①地役权的设立基础 | 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物权。 |
地役权的享有不以对土地的占有为要件。 | |
②从属性 | 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 |
地役权不得从需役地分离出来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不得单独抵押)【举例1】 | |
③不可分性 | (A)在需役地被分割时,地役权为分割后的各部分的利益仍然存在;如果地役权的行使按其性质只关系到需役地的一部分的,则分割后地役权仅在该部分存在 |
(B)在供役地被分割时,地役权就分割后的各部分仍然存在;如果地役权的行使按其性质只关系到供役地的一部分的,则分割后地役权仅在该部分有效 |
【举例1】甲、乙分别取得在同一街区相邻的两块建设用地,甲在乙的建设用地上设立通行地役权。判断下列行为的效力:
①甲将地役权转让给丙——转让无效,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②甲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丙——原则上地役权一并随之转移。
③甲仅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丙——丙仅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消灭,理由:原则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④甲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丙,将地役权转让给丁——丙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丁的转让无效,地役权消灭。
⑤甲以地役权设定抵押,为自己向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抵押无效,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⑥甲将建设用地东侧部分的使用权转让给丙——丙可以在乙的土地上通行(不可分性)。
地役权的设立
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不需要登记,但未经登记,地役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期限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打击与挫败是成功的踏脚石,而不是绊脚石。 税务师考试备考过程中,考生遇到的一切困难都是我们走向成功的垫脚石,所以请不要被困难所打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