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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每日考点:事实行为VS行政行为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鲁旺2018-10-30 10:08:07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的难度不是很大,考生只要将法律概念都弄懂并熟记,通过税务师考试的可能性很高。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比较重要的考点,希望大家认真学习。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每日考点:事实行为VS行政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VS行政行为

项目

行政事实行为

行政行为

特征

公法行为;实施行政职权的行为;不以产生法律效果为目的,不会导致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但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会产生影响

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

种类

1.执行性行政事实行为

2.通知性行政事实行为

3.协商性行政事实行为

内部(外部)行政行为、羁束(裁量)行政行为等

强制性

不具有强制性

具有强制性

常见情形

行政机关发布信息、公开情报、行政疏导;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报纸发布某些产品不合格的警示、环保机关给公共道路边的树木打虫药、物价机关对某商店进行物价检查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法律救济

行政相对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只能是对已经作出的违法行使职权对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行政事实行为提出国家赔偿

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提示】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参与权、受益权、请求权

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废止

分类

情形

法律后果

无效

《行政处罚法》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处罚无效

——

撤销

1.合法要件(主体、权限、内容、程序)有瑕疵

2.明显不适当(不合理、不公正等)

1.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2.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法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

废止

1.行政行为据以作出的法律依据被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

2.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不宜继续存在

3.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无继续存在的必要

1.行政行为效力从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

2.行政主体在行为被废止前给予相对方的权益不再收回,也不再给予

3.相对方已履行的义务不得要求返还利益,未履行的也不再履行

4.因废止给相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主体应当给予补偿

时间就像海绵里的水,只要愿意挤,总还是有的。希望大家在考前多利用一些时间来学习,顺利通过税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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