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每日考点:事实行为VS行政行为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的难度不是很大,考生只要将法律概念都弄懂并熟记,通过税务师考试的可能性很高。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比较重要的考点,希望大家认真学习。
行政事实行为VS行政行为
项目 | 行政事实行为 | 行政行为 |
特征 | 公法行为;实施行政职权的行为;不以产生法律效果为目的,不会导致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但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会产生影响 | 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 |
种类 | 1.执行性行政事实行为 2.通知性行政事实行为 3.协商性行政事实行为 | 内部(外部)行政行为、羁束(裁量)行政行为等 |
强制性 | 不具有强制性 | 具有强制性 |
常见情形 | 行政机关发布信息、公开情报、行政疏导;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报纸发布某些产品不合格的警示、环保机关给公共道路边的树木打虫药、物价机关对某商店进行物价检查 |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
法律救济 | 行政相对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只能是对已经作出的违法行使职权对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行政事实行为提出国家赔偿 | 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提示】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参与权、受益权、请求权 |
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废止
分类 | 情形 | 法律后果 |
无效 | 《行政处罚法》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处罚无效 | —— |
撤销 | 1.合法要件(主体、权限、内容、程序)有瑕疵 2.明显不适当(不合理、不公正等) | 1.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2.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法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 |
废止 | 1.行政行为据以作出的法律依据被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 2.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不宜继续存在 3.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无继续存在的必要 | 1.行政行为效力从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 2.行政主体在行为被废止前给予相对方的权益不再收回,也不再给予 3.相对方已履行的义务不得要求返还利益,未履行的也不再履行 4.因废止给相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主体应当给予补偿 |
时间就像海绵里的水,只要愿意挤,总还是有的。希望大家在考前多利用一些时间来学习,顺利通过税务师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