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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基本概念_2019《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赵禹衡2019-06-14 10:12:26

目前是税务师考试备考阶段,考生可按照备考计划合理安排备考内容。为了帮助大家更了解考试科目,小编为大家准备了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的预习知识点,供大家参考。

【内容导航】

1.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2.行政法律关系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一部分-行政法律制度

【知识点】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概述

1.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控制和对其消极后果予以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是调整由于国家行政权的作用而发生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调整对象:在行政权权力的授予、行使及对其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在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时与相对方形成的一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1)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

(2)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3)内容一般法定,当事人之间通常不能相互约定权利义务;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往往是重合的;

(5)行政法律关系争议通过行政程序(如申诉)、准司法程序(如行政复议)以及司法程序解决(如行政诉讼)。

【提示】行政机关与其行政公务人员之间的各种法律关系,如公务员的辞退、处分等属于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法律关系,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属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①行政权力的“存在”有法律依据;(1)行政合法性原则

②行政权力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行使”。

(2)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为约束行政机关的行政自由裁量权。

①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

②行政行为应建立在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

③平等地适用法律规范,符合公正法则;

④行政行为应保持适度,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

⑤符合自然规律和社会道德,符合人类理性和公平正义观念。

(3)行政应急性原则

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或与通常状态下的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

①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或危害;

②非法定机关不得行使应急权力,否则无效,除非事后经有权机关作出特别决定予以追认;

③应接受有权机关的监督;

④应该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不忘初心,方得始终。不论税务师考试这条路多么艰难,只要考生们坚定心中的信念,坚守初心,一路向前,就一定会成功,预祝大家备考顺利,马到成功。

(注:以上内容选自杨千紫老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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