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体(二)_2019《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
税务师备考的预习阶段是很重要的,考生要在此阶段了解考试,熟悉教材,尽可能多的掌握教材知识点。只有这样,才能为后续的备考做好准备。为此,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的知识点,供大家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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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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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一部分-行政法律制度
【知识点】行政主体(二)
行政主体(二)
行政主体的类型
(1)中央行政机关
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资委)。
(2)地方行政机关
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政府职能部门 | ||
类别 | 管理机制 | 举例 |
双重领导的部门 | 受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领导 | 大多如此,如:公安、工商、环保部门 |
中央垂直领导部门 | 仅受上一级主管部门领导 | 国税、海关、金融、外汇 |
省以下垂直领导部门 | 省级实行双重管理,市、县级实行垂直管理 | 国土资源、地税 |
没有热忱,世间便无进步。税务师考试备考,考生要先热爱上这项考试,才能自动自发、全力以赴的学习。小编预祝考生们考试顺利!
(注:以上内容选自杨千紫老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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