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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三)_2019《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赵禹衡2019-06-20 10:33:58

目前是税务师备考的阶段,考生要做好备考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执行。小编为大家准备了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的知识点,一起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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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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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一部分-行政法律制度

【知识点】行政主体(三)

行政主体(三)

1、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①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如商标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消防机构、交警大队等;

②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如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财政所等;

③事业单位;

④社会团体,如妇联、工会等;

⑤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如居委会、村委会等。

2、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在行政活动中,根据实际管理的需要,行政机关依法把自己拥有的某项行政管理权委托给某个社会组织行使。

①受委托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②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且“不得再委托”。

③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备考税务师考试的考生请注意,小编有必要提醒大家,备考是一条漫长的道路,请大家仔细考虑好,一旦做了决定就要勇往直前、坚持到底。

(注:以上内容选自杨千紫老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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