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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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授权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实施行政处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二)授权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三)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1、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能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依法行使行政处罚的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当由有条件的组织进行相应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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