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违法案件如何提请和受理
精选回答
税收违法案件提请和受理:
第十三条稽查部门应当在内部审理程序终结后5日内,将重大税务案件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稽查部门组织听证。
第十四条稽查部门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应当提交以下案件材料:
(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
(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
(三)税务稽查报告;
(四)税务稽查审理报告;
(五)听证材料;
(六)相关证据材料。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应当写明拟处理意见,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应当标明证据指向。
证据材料应当制作证据目录。证据目录应当列明证据内容、证据来源、证明对象、是否为原件、存放处、页(件)数等。
稽查部门应当完整移交证据目录所列全部证据材料,不能当场移交的应当注明存放地点。
第十五条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并与稽查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共同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交接单》,注明接收部门和收到日期,并由接收人签名。
对于证据目录中列举的不能当场移交的证据材料,必要时,接收人在签收前可以到证据存放地点现场查验。
第十六条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稽查部门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核。
根据审核结果,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批准:
(一)提请审理的案件属于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审理范围,提交了本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的,建议受理;
(二)提请审理的案件属于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审理范围,但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的,建议补正材料;
(三)提请审理的案件不属于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审理范围的,建议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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