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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_2019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频考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李傲2019-08-26 12:01:57

备考税务师考试的考生朋友们,人要想实现自己想要实现的目标,必须要依靠自己不懈的努力,而不是依靠他人和运气,下面是有关物权变动的知识点,赶快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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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八章-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

概念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自物权人角度为“取得”)、变更或消灭。

型态

具体规定

1.物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权利人不依赖他人既有的权利和意志,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的特定法律事实而取得物权。(如:国家取得无人认领的遗失物的所有权)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有的权利而取得物权。(如:基于买卖合同的履行行为,买受人自出卖人处受让取得物权)

2.物权的变更

是指物权的标的、内容的部分改变。(如:标的物数量的增减、权利范围的扩大或缩减等)

3.物权的消灭

绝对消灭,是指物权不但与原权利人相分离,而且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如:房屋被洪水冲毁)

【注意】通常所谓物权消灭,如无特定限定,仅指物权的绝对消灭

相对消灭,是指物权虽与原权利人相分离,但客观上并未失其存在,而是与新的权利人相结合。(如:所有权的转让)

物权变动的原因

分类

举例

1.基于法律行为

如基于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等受让物权,抛弃物权及设定或变更、终止他物权的各种法律行为

【注意】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应当遵循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2.非基于法律

行为

(1)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法律事实

如时效、先占、添附、继承、无主物的取得、标的物消费、标的物灭失及混同等

【注意1】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而非“登记或交付”时)发生效力。(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注意2】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非基于法律

行为

(2)基于公法上的原因

如公用征收、没收、罚款等

【注意】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提示1】

1.法律文书包括直接变动物权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执行程序中的裁定书。但不包括判令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作出履行的给付判决。

2.征收是剥夺所有权。征用只是在紧急状态下强制使用单位、个人的财产,紧急状态结束后被征用的财产要返还给被征用的单位、个人。

【提示2】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必以公示为前提,即使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不动产登记,也不妨碍物权之取得。

但取得不动产物权之人再处分物权时,依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也就是权利人的处分行为在法律上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此时,因信赖物权人享有物权,而与之交易的善意相对人,也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登记

具体规定

1.变动规则

登记生效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处的除外即指“合同生效时即物权变动、但登记对抗”的情形,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

【注意1】物权对抗规则:看登记

【注意2】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合同生效

(1)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注意】物权对抗规则: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登记

具体规定

2.登记类型

(1)变动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注意】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权属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2)更正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是对原登记权利的涂销登记)

【注意】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登记机构应予以更正;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异议登记

更正和异议登记用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登记错误

(3)异议登记

①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②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4)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是指债权人为保障其享有的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不受债务人的处分行为的侵害,而将该请求权在不动产登记簿中所做的登记

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A)预购商品房;(B)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C)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D)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②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③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提示】

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 “债权消灭”。

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付


具体规定

1.变动规则

交付生效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现实交付)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物权对抗规则:(1)一般动产:看占有;(2)特殊动产:看登记(即: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提示】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主要是指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转让动产所有权和设立动产质权两种情况。

2.“法律另有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观念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对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所规定的特殊情况(2)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的规定(3)动产抵押权和留置权的规定。

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付


具体规定

2.交付方式

现实交付

直接交由对方依法占有

观念交付

简易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指示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转让人与受让人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交付之时)

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提示】动产交付的形态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1.拟制交付:在动产物权以仓单、提单等物权凭证为表现形式时,动产物权的变动通常无须对动产进行现实交付,而是以仓单、提单的交付来代替动产的现实交付。拟制交付与现实交付具有完全相同的法律效果。

2.观念交付(交付替代),是对动产的占有关系仅在观念上发生转移,在外观上并未现实地发生变化,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三种。

【总结】

总结

税务师考试的同学们,古往今来,凡是在某一方面有所建树的人,无一不是勤奋努力、积极向上的人。只有努力备考,才能让自己获得税务师考试的备考成功。

(注:以上内容选自杨千紫老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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