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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_2019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频考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李傲2019-08-29 10:51:20

努力备考税务师的小伙伴们赶快看过来吧!今天东奥小编为大家分享的是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的高频考点——共有,请大家查看下面的内容,认真学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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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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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八章-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共有

共有

共有是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物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的法律状态;对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的共有,构成准共有。

共有的形态

1.按份共有: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注意1】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注意2】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共同共有: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家庭关系中的共有为共同共有,如家庭共同共有、夫妻共同共有等)。

按份共有

1.效力(对外VS对内)

(1)共有人内部依份额享有共有权,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有分割请求权;

(3)共有人可在其“份额”上设定担保物权;

(4)当共有物受到妨害时,各共有人可“单独或共同”行使物上请求权;

(5)共有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2.优先购买权

当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共有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行使要求

具体规定

主体为按份共有人与共有人之外的第三人之间

(1)共有份额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除外

(2)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除外

需在同等条件下行使

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的,不能得到支持

需在法定期限内行使

行使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通知,告知同等条件内容

载明行使期间+期间15日以上:以载明期间为准

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载明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按15日计算

未通知

其他按份共有人可获知的: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

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

【提示】

1.数人主张优先购买的

先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的比例行使。

2.受侵害人的权利限制

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其他按份共有人,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如家庭关系、夫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1.对共有物的处分行为,只有在全体共有人意思一致的情况下,才发生对外效力。

2.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无分割请求权,也无优先购买权。

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3.共有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提示】第三人构成善意,可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①如果第三人不知并且没有义务知道所受让的标的物存在其他共有人;

②虽然知道存在其他共有人,但不知并且没有义务知道共有人转让标的物时未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共有物的分割

1.实物分割:适用于可分物。

2.变价分割:适用于共有物不能分割或分割有损其价值并且各共有人都不愿意取得共有物的情形。

3.作价分割:适用于不可分之共有物归属于共有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的情形。取得共有物的共有人对其他共有人应得之份额,用货币给与补偿。

备考税务师考试的小伙伴们,失败者往往是只有五分钟热度的人,而成功者往往是坚持到最后五分钟的人,是失败还是成功取决于你自己的选择。

(注:以上内容选自杨千紫老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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