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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论-行政法原则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李傲2019-08-29 14:22:08

备考税务师考试的小伙伴们,如果在胜利面前却步,往往只会拥抱失败;如果在困难时坚持,常常会获得期待中的成功,下面是东奥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重要考点详解,一起来看!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论-行政法原则

【重要考点详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1.存在合法:行政权力的存在有法律依据。

2.行使合法:行政权力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行使。

行政合法性原则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实质合法性原则)

1.行政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行政自由裁量权

2.合理性原则包括:

(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

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全面考虑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后果)。

行政行为应建立在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

(3)平等地适用法律规范,符合公正法则。

(4)行政行为应保持适度,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损害最小、措施与目标匹配)。

行政行为应保持适度,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

(5)符合自然规律和社会道德,符合人类理性和公平正义观念。

三、行政应急性原则:合法性原则的例外

1.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或与通常状态下的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

2.应急性原则并非排除任何法律控制,不受任何限制的行政应急权力同样是行政法治原则所不容许的。

3.行政应急权力的行使应符合下列条件:

(1)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或危害(不能是道听途说)。

(2)非法定机关不得行使应急权力,否则无效,除非事后经有权机关作出特别决定予以追认。

(3)行政机关作出的应急行为应接受有权机关的监督,尤其是权力机关的监督。

(4)应急性权力的行使应该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税务师考试的考生朋友们,滴水穿石不是因为它的力量有多么大,而是因为它坚韧不拔、锲而不舍的努力,努力很重要,坚持努力更为可贵。

注:以上内容是由东奥名师讲义以及东奥教研专家团队提供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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