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论-行政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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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考点详解】行政法的渊源
一、种类、制定机关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2.法律
基本法律 |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
一般法律 |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
【提示】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3.行政法规
(1)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其效力仅次于宪法、法律,高于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2)既包括依职权进行立法活动,也包括依(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进行立法活动。
【提示】依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的授权立法,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被授权机关在授权期满前6个月,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情况。
4.部门规章
(1)制定机关: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记忆口诀】部委行署、直属机构
(2)禁止行政权随意侵犯公民权: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自行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5.地方(政府)规章:省级、设区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6.地方性法规:省级、设区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提示】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7.其他渊源
除上述渊源外,行政法的渊源还有: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际条约和国际协定中涉及国内行政管理的部分、对行政活动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解释、行政机关制定和经公告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效力层级
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效力冲突的解决方式
在法律适用上,一般遵循以下3个原则:(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2)新法优于旧法;(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如果以上3个原则均无法解决或出现冲突,适用下列规则:
冲突类型 | 解决方式 | ||
法律之间 |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 | 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 |
行政法规之间 | 国务院裁决 | ||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之间 | 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 ||
国务院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 | 国务院提出意见 | 应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直接决定适用 | |
应适用部门规章的,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 |||
部门规章与部门规章之间 | 国务院裁决 | ||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 |
备考税务师考试的小伙伴们,想要取得成功是没有捷径的,没有任何人可以帮你,你必须适应勤奋努力的学习生活,必须为了自己的目标而不断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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