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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_2019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每日一考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李傲2019-10-29 15:20:27

备考税务师的小伙伴们,世界上没有任何事情的成功是可以不劳而获的,只有经过磨炼,长期付出努力,才能取得你想要的成功,一起来看看下面的考点内容吧!

行政复议申请_2019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每日一考点

【考点: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一)行政复议的申请

1.复议申请的具体期限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2.复议申请期限的起算

(1)不服行政机关作为

情形

起算时点

记忆技巧

文书送达或推定送达

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以当事人最终收到为时点(当场作出,当事人当场能收到)

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

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

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

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

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

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公告看的是届满

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

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证据证明的话,看的是证明其知道的时间

文书未送达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应送而未送,视为不知道

(2)不服行政机关不作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

①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②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3.复议申请期限的延长(不计入申请期限)

(1)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期限中止)

(2)行政机关未依法告知复议权

由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没有向申请人依法告知行政复议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名称或者申请复议期限,致使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无权受理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接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机关又没有及时将该案移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因此被耽误的,被耽误的期限不计入申请期限

(3)复议前置案件起诉有关的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时已经超过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送达之日的时间,不计入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4.行政复议申请方式

(1)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复议申请。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二)行政复议的受理

1.受理条件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做题技巧】决定是否受理时审查的资料属于进行“初步形式审查”,在形式上符合规定即应受理。而“证据是否充分、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等内容”的审查,属于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即需要进入到具体审理阶段时,才会审查。

【提示1】对复议机关已经处理过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者正在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不能再就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向复议机关另行申请复议。

【提示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得再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2.审查与受理

审查与受理

【提示】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备考税务师考试的同学们,每个人都渴望成功,但是在面临困难的时候,很多人都选择了退避三舍,想要寻找另一条通往成功的道路,却不知勇敢地战胜困难正是通往成功的必经之路。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东奥会计在线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注:以上内容选自慧慧老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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