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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审理_2019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每日一考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李傲2019-10-29 15:35:58

备考税务师的考生朋友们,没有比脚更长的路,没有比人更高的山,没有做不到的事情,只有不肯付出努力的人,阻挡你成功的不是困难和挫折,是你自己的懒惰和懦弱。

行政复议审理_2019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每日一考点

【考点:行政复议的审理】

(一)审理依据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

(二)审理程序

1.一般规定

项目

具体规定

审理案件组成人员

≥2人

审理方式

①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听证审理

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证据

①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②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过程中取得的有关材料,不得作为支持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查阅资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法律未禁止申请人将该项权利委托代理人行使

2.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1)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2)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停止执行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

3.复议申请的撤回

时间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

程序

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机构同意(非被申请人同意)

效力

撤回的,行政复议终止

后果

能否再复议

撤回后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能证明撤回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除外(非自愿)

能否诉讼

撤回后仍可以提起诉讼

(三)审理期限

事项

具体规定

一般“60日”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延长“30日”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不计入审理期限的情形

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②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所用时间;③行政复议期间专门事项鉴定所用时间;④现场勘验所用时间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

(税务)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在和解、调解期间中止计算

【总结】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实施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行政强制措施中的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行政复议

不计入申请期限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期限中止)

复议前置案件,法定复议期限内提起诉讼,法院裁判应当先复议再诉讼,相对人申请复议时已经超过复议期限,则提起诉讼到法院生效裁判送达之日不计入

行政机关未告知复议权利、复议机关名称,导致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无权受理的机关申请复议,而该机关又未及时移送的,申请人耽搁的期限不计入

不计入审理期限

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

协商确定或指定受理机关所用时间

③行政复议期间专门事项鉴定所用时间

现场勘验所用时间

税务师考试的同学们,决定明天的不是明天,而是今天的作为;决定我们能否在税务师考试中取得成功的,是我们现在是否付出了足够的努力。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东奥会计在线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注:以上内容选自慧慧老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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