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管辖_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每日一考点
小奥今天整理了2019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中有关行政诉讼管辖的考点知识,备考2019年税务师的各位同学,快来看一看吧!
【考点:行政诉讼的管辖】
(一)级别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 |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
(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2019年调增)
案件类型 | 地域管辖 |
原告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案件 | 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经复议的案件 | 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或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选1”) |
【提示】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 | 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提示】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2019年新增) |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 | 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提示】对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又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019年调整) |
3.共同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
(1)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只移送一次)。
【提示】管辖权恒定: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2019年新增)
2.指定管辖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解释】例如,审判人员回避导致无法组成合议庭;地震、水灾等不可抗力导致法院无法管辖。
(2)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提示】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或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2条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以及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中级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指定本辖区内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019年新增)
3.管辖权的转移(能上不能下)
(1)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四)跨区域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提示】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执行《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2019年新增)
【考点4】行政诉讼原告(P117)
1.一般规定
行政诉讼原告包括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原告资格的转移(与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转移相同)
公民死亡 | 其近亲属可为原告 |
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 | 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为原告 |
3.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经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该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诉讼。(2019年新增)
4.债权人以行政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损害债权实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就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予保护或者应予考虑的除外。(2019年新增)
5.具体情形下原告资格的确定
合伙 | 合伙企业 | 以企业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 |
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 | 全体合伙人为共同原告;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2019年新增) | |
个体工商户 | 有字号 | 以登记的字号为原告 |
无字号 | 以登记的经营者为原告 | |
非国有企业 | 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为原告或者法定代表人为原告 | |
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 | 认为企业权益或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行政行为侵害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 |
股份制企业 | 认为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以企业名义起诉 | |
非营利法人 |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法人的出资人、设立人认为行政行为损害法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 |
业主委员会 | 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
2019年的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9日开始,希望同学们在最后几天里能够全力以赴,争取顺利完成今年的考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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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内容选自慧慧老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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