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被告_2019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每日一考点
备考税务师的考生朋友们,征服畏惧、建立自信的有效方法就是去做你害怕的事情,担心自己不能顺利通过考试,就应该积极主动地做一些税务师习题,直至你获得足够的经验。
【考点:行政诉讼被告】
1.行政诉讼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行政诉讼被告。
【提示】
变更 (被告错) |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2019年新增) |
追加 (被告漏) |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2019年新增) |
2.被告资格确定的具体规则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谁行为,谁被告)
(2)当事人不服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总结】
行政复议 | 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 【记忆口诀】复议看职权、诉讼看名义 |
行政诉讼 | 当事人不服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
(3)经复议的案件
复议决定 | 被告资格 | 备注 |
复议维持 |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 “维持”: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
复议改变 | “复议机关”是被告 | “改变”: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确认原行政行为无效以及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者除外) |
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复议不作为) | 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 —— |
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
【记忆口诀】复议维持共同告、复议改变复议告、复议不为选择告。
【提示1】
复议决定改变/确认 | 性质 | ||
复议机关 | 改变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 | 维持原行政行为 | |
确认原行政行为无效 | 改变原行政行为 | ||
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 | 实体违法 | 改变原行政行为 | |
程序违法 | 维持原行政行为 |
【提示2】行政复议决定既有维持原行政行为内容,又有改变原行政行为内容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内容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2019年新增)
(4)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机构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谁主体,谁被告)
①行政机关组建并被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即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②由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该组织为被告。
③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种类越权)。
④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幅度越权)。
(5)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谁主体,谁被告)
①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②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6)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7)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
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 |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
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2019年新增) | 以其所属的人民政府为被告 |
实行垂直领导的,以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被告 |
(8)开发区管理机构
情形 | 被告资格 | |
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谁行为,谁被告) | 对该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 | 以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 |
对该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 | 以其职能部门为被告 | |
其他开发区管理机构(谁主体,谁被告) | 对该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 | 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开发区管理机构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以设立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 |
(9)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谁主体,谁被告)
情形 | 被告资格 | |
村委会、居委会 | 对依据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 | 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 |
对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 | 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
(10)事业单位、行业协会(谁主体,谁被告)
情形 | 被告资格 | |
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 | 对依据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 | 以该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为被告 |
对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 | 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
(11)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谁主体,谁被告)
情形 | 被告资格 | |
房屋征收部门 | 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 | 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
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 | 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 |
(12)行政许可案件
情形 | 被告 |
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提起诉讼 | 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为被告 |
依法须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对批准或者不批准行为不服一并提起诉讼 | 上级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上级+下级) |
依法须经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初步审查并上报,当事人对不予初步审查或者不予上报不服提起诉讼 | 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为被告 |
行政机关依法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当事人对行政许可行为不服提起诉讼 | 以对当事人作出具有实质影响的不利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
【记忆技巧】
一般许可 | 谁行为,谁被告 |
下级审查+上级批准 | 上级不服,共同告 |
下级不服,告下级 | |
统一办理 | 告实质 |
天下无难事,唯有坚忍二字,为成功之要诀。备考税务师考试的同学们,如果我们坚定不移地朝着自己的目标,做好自己应该做到的事情,结果也许会让自己大吃一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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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内容选自慧慧老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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