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举证责任_2019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每日一考点
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举证的期限是多久呢?备考税务师的考生朋友们,小编整理了相关知识点如下,请大家随小编一同查阅。
【考点: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一)举证责任分配
1.被告的举证责任
(1)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提示】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2)复议维持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 |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 |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 | |
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 |
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依法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可以作为法院认定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
(3)原告或第三人申请行政机关提交证据(2019年新增)
①原告或者第三人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或者第三人有利的,可以在开庭审理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行政机关提交。
②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行政机关提交,因提交证据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预付。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基于该证据主张的事实成立。
2.原告的举证责任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即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举证)。
(2)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情况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提示】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
【总结】
(二)举证期限
被告的举证期限 | 原告的举证期限 | |
一般期限 |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据以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 开庭审理前或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清单之日 |
延期 | ①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 ②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5日内提供证据 | 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经法院准许可在法庭调查中提供 |
逾期提供证据 |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 (1)原告逾期提供证据,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
备考税务师考试的同学们应该都知道考试时间为11月9-10日这两天,时间紧迫,如果还有小伙伴没有做好应试准备,也不要过于心急,一定要保持平稳的心态,坚持积极努力地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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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内容选自慧慧老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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