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期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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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会导致义务人有权提出拒绝履行的抗辩权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具有法定性、强制性的特征,体现了义务人的时效利益,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便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义务人因此可以不履行义务,从而获得了本不应获得的利益。
诉讼时效的类型:
1、普通诉讼时效,是由民事基本法规定的普遍适用于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时效期间,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2、特别诉讼时效,是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针对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时效期间,特别诉讼时效详见于《民法典》和民事单行法,其中常见的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为4年、海运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1年。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是指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
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中断事由
1、权利人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
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方式有: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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