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行为_2020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
上一节我们学习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了解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持有的权利有哪些?本节我们来一起继续学习税务师考试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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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行为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论
【知识点】行政法律行为
行政法律行为
(一)基本理论
广义的行政行为既包括行政法律行为,也包括行政事实行为;
狭义的行政行为,仅指行政法律行为。
【提示】行政法律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和服务活动、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服务职能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旨在产生某种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1.行政行为的特征
(1)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
(2)裁量性;
(3)单方意志性:一般无须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
行政协议行为除外;
(4)效力先定性: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被推定有效,未被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宣布为违法无效之前,对行政机关本身和行政相对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具有约束力;
(5)强制性。
2.行政行为的效力
(1)公定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推定为合法有效。
(2)确定力(不可争辩力、不可变更性):行政行为作出后非依法定程序、非基于法定理由,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
(3)拘束力:行政行为一经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应当遵守,其他有关组织和人员应当予以尊重。
(4)执行力:相对方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由行政主体依法实行强制执行。
【注意】并非“所有的”行政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强制执行,也并非成立后均立即予以执行。
3.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1)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
(2)行政行为应当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实施;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
(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4.行政行为的分类
分类标准 | 分类 | 举例 |
行政行为的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范围 | 内部行政行为 | 行政处分 |
外部行政行为 |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 |
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 | 抽象行政行为 | 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一般规范性文件 |
具体行政行为 |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 |
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 | 羁束行政行为 | 税务机关依法定范围、税目、税率等进行征税,没有裁量余地 |
裁量行政行为 | 法定幅度内决定罚款数额、税务机关核定税额 | |
行政主体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 |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征税行为、行政强制行为、行政征收行为 |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 颁发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 |
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数目 | 单方行政行为 | 行政强制行为、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 |
双方行政行为 | 行政委托行为、行政协议行为 | |
行政行为是否应当 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 | 要式行政行为 |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应当以《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形式作出,并加盖税务机关印章 |
非要式行政行为 | 公安机关对酗酒的人采取强制约束的行为 | |
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表现 | 作为行政行为 | 行政奖励 |
不作为行政行为 | 相对人依法请求公安机关保护其人身安全,公安机关未予保护 | |
行政行为的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 | 授益行政行为 | 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减免税 |
损益行政行为 | 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 | |
行政权作用的表现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 行政立法行为 | 行政机关依法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
行政执法行为 | 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 |
行政司法行为 | 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仲裁、行政复议等 | |
其他 | 行政终局裁决行为 |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不得上诉,法院无权对终裁行为的合法性予以审查 |
国家行为 | 如国防和外交行为,行政相对人不得起诉 |
5.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情形 | 法律后果 | |
无效 | 行政行为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2019年调整) | (1)行政行为自始无效 (2)返还对方利益,取消对方义务,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
撤销 | (1)合法要件(主体、权限、内容、程序)有瑕疵 (2)明显不适当(不合理、不公正等) | (1)撤销前,行政行为有效 (2)一经撤销,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3)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法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 |
废止 | (1)行政行为据以作出的法律依据被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 (2)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不宜继续存在 (3)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无继续存在的必要 | (1)行政行为效力从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 (2)行政主体在行为被废止前给予相对方的权益不再收回,也不再给予 (3)相对方已履行的义务不得要求返还利益,未履行的可不再履行 (4)因废止给相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主体应当给予依法补偿 |
(二)抽象行政行为
从静态上讲,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出来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1.特征
(1)对象的普遍性:其行为对象是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3)准立法性(针对行政立法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4)不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
【提示】某些抽象行政行为依法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的“一并”审查对象。(2019年新增)
2.分类
(1)行政立法行为
有权行政机关依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并颁布有关行政管理事项普遍适用的规则的活动,包括“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2)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主要指行政机关针对广泛的、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效力级次在行政法规、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行为。
(三)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征收(强制、无偿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
2.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政确认、经营权的行政确认、工业产权的行政确认)。
【注意】行政确认是要式行政行为;有些依申请作出,有些依职权作出。
3.行政监督
4.行政给付
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对象特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利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发放退休金、失业救济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
5.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是指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主体”依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权利归属或者侵权损害纠纷(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就各方责任的承担作出裁断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专利权许可使用费纠纷的裁决、房屋拆迁补偿纠纷的裁决等)。
【注意】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不另行立案。(2019年新增)
6.行政奖励
(1)行政奖励是一种单方、授益行政行为;
(2)行政奖励的主体限于行政机关;
(3)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予奖励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7.行政协议(2019年新增)
行政协议行为(又称为行政契约、行政合同),本质是行政行为的一个类型,是行政主体在法定职权行使过程中或因行使行政职权所实施的,通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协议的方式来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任务或目标的一种双方行政行为(比如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1)我国《行政诉讼法》已将行政协议争议纳入法定受案范围,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协议行为过程中存在违法或者不当行为时可以得到权利救济。
(2)行政协议只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组织才能成为作为行政协议一方行政主体的缔约主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组织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除非存在接受上述机关和组织依法委托的情形,否则不能成为行政协议的行政主体一方。
(3)行政协议行为的实质标准,即行政协议的标的及内容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及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包括行政主体的行政优益权在内。
本节内容可能稍稍有点多,同学们一定要多多练习,通过做题掌握税务师考试的考点在哪。
(注:以上内容选自杨千紫老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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