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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_2020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袁佳文2020-04-29 10:18:34

备考税务师考试的同学们,做你没做过的事情叫成长,做你不愿意做的事情叫改变,做你不敢做的事情叫突破。快来和东奥小编一起预习今天的知识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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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七章—民法基本理论与基本制度

【知识点】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如订立合同、立遗嘱。

1.法律行为的概念

法律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最主要的法律事实。

2.法律行为的特征

(1)法律行为属于人为的法律事实;

(2)法律行为属于表意行为;

人的行为依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

(3)法律行为是旨在发生一定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

(4)法律行为的效果取决于国家法律的评价。

根据不同评价,分为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法律行为。

3.法律行为的分类

划分依据

分类

含义

实例


法律行为的效果处于财产领域或身份领域

财产法律行为

发生财产关系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

设立物权、订立合同

身份法律行为

发生身份关系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

结婚、离婚、收养


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

要式法律行为

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不动产所有权转让登记;保证、抵押

不要式法律行为

法律不要求采用特定方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行为方式的法律行为

菜市场买菜

彼此关联的法律行为相互间的依从关系

主法律行为

彼此关联的法律行为中,无须相关法律行为的存在即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在借贷合同与为其设立的保证合同之间,前者为主法律行为,后者为从法律行为

从法律行为

彼此关联的法律行为中,须以相关法律行为的存在为前提的法律行为

当事人之间有无对价性给付

有偿法律行为

当事人双方互为对待给付义务的行为

买卖、租赁

无偿法律行为

当事人一方负给付义务,另一方无对待给付义务的行为

赠与

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于意思表示之外尚须交付实物

诺成法律行为(不要物法律行为)

仅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买卖、租赁合同

践成(实践)法律行为(要物法律行为)

除意思表示外,尚须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借用、一般保管、定金合同

彼此关联的法律行为有无独立的实质内容

基本法律行为

相关联法律行为中,具有独立实质内容但却以相关法律行为为生效要件的法律行为

需法定代理人同意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

补助法律行为

相关联法律行为中,不具有独立的实质内容、仅作为基本行为生效要件的法律行为

法定代理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所实施法律行为的“同意行为”

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于行为人生前或死后

生存法律行为

(生前行为)

效力发生于行为人生前的法律行为

买卖、租赁等

死因法律行为

(死后行为)

以行为人死亡为生效要件的法律行为

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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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于尝试才能得到更好的,抓住的机遇也就更多备考税务师考试的同学们,越早备考就越能稳妥的通过考试,一起加油吧!

(注:以上内容选自杨千紫老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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