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_2020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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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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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七章—民法基本理论与基本制度
【知识点】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如订立合同、立遗嘱。
1.法律行为的概念
法律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最主要的法律事实。
2.法律行为的特征
(1)法律行为属于人为的法律事实;
(2)法律行为属于表意行为;
人的行为依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
(3)法律行为是旨在发生一定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
(4)法律行为的效果取决于国家法律的评价。
根据不同评价,分为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法律行为。
3.法律行为的分类
划分依据 | 分类 | 含义 | 实例 |
法律行为的效果处于财产领域或身份领域 | 财产法律行为 | 发生财产关系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 | 设立物权、订立合同 |
身份法律行为 | 发生身份关系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 | 结婚、离婚、收养 | |
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 | 要式法律行为 | 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 不动产所有权转让登记;保证、抵押 |
不要式法律行为 | 法律不要求采用特定方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行为方式的法律行为 | 菜市场买菜 | |
彼此关联的法律行为相互间的依从关系 | 主法律行为 | 彼此关联的法律行为中,无须相关法律行为的存在即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 在借贷合同与为其设立的保证合同之间,前者为主法律行为,后者为从法律行为 |
从法律行为 | 彼此关联的法律行为中,须以相关法律行为的存在为前提的法律行为 | ||
当事人之间有无对价性给付 | 有偿法律行为 | 当事人双方互为对待给付义务的行为 | 买卖、租赁 |
无偿法律行为 | 当事人一方负给付义务,另一方无对待给付义务的行为 | 赠与 | |
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于意思表示之外尚须交付实物 | 诺成法律行为(不要物法律行为) | 仅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 买卖、租赁合同 |
践成(实践)法律行为(要物法律行为) | 除意思表示外,尚须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 借用、一般保管、定金合同 | |
彼此关联的法律行为有无独立的实质内容 | 基本法律行为 | 相关联法律行为中,具有独立实质内容但却以相关法律行为为生效要件的法律行为 | 需法定代理人同意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 |
补助法律行为 | 相关联法律行为中,不具有独立的实质内容、仅作为基本行为生效要件的法律行为 | 法定代理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所实施法律行为的“同意行为” | |
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于行为人生前或死后 | 生存法律行为 (生前行为) | 效力发生于行为人生前的法律行为 | 买卖、租赁等 |
死因法律行为 (死后行为) | 以行为人死亡为生效要件的法律行为 | 遗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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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内容选自杨千紫老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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