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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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所有人对其专有部分享有独自占有、使用的专有权,对共同使用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对建筑物的整体享有成员权,构成的建筑物的复合共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
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上,我国通说采用“三元论”说,即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为由三部分构成,即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和成员权。
1、专有所有权
专有所有权,是指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区分所有权人取得的供其使用的特定的单元或者楼层等,具备构造上和利用上的独立性,如住宅、天花板、地板等是专有部分,不需要经过相邻的专有部分,而直接与走廊、楼梯等共用部分与外界连接。建筑物的专有部分的成立应该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在构造上具有独立性,即在物理上具有独立性,能够被明确区分开,其专有人可以排他地独立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该建筑物部分。
(2)在使用上须具备独立性,可供单独使用,有其独立出入的门户,可以不需要经过相邻的部分出入,即能够满足一般生活目的的独立机能。在对其享有的专有部分的权利上,与一般所有权人对其享有的物的权利一样,具有自由、永 久、排他性。
2、共有所有权
共有所有权,又称“共有部分持分权”或“持份共有所有权部分”,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在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共有部分享有的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共有部分,是指区分所有建筑物,除专有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及不属于专有部分的附属物,其包括供全体区分所有权人使用的全体共有部分,如建筑物的大门、通道、电梯、道路等设施,也包括仅供部分区分所有权人使用的部分共有部分或一部分共有部分,如几户共同使用的墙壁、过道等。此外,共用部分也可划分为法定共有部分和约定共有部分。法定共有部分在构造上、利用上没有独立性,如共用的出入口、楼顶等建筑物的一部分;约定共有部分在某些构造上和使用上具有独立性,根据各业主之间来约定形成。
3、成员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成员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基于在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而产生的,作为建筑物的一个团体组织的成员而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成员权与上述的专有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明显不同的是,专有所有权与共有所有权是财产权,而成员权是业主们基于共同的财产利益而形成的身份权,是各区分所有人就共同关系事务如何作出决定,以及该决定应如何被执行而享有的权利。成员权主要涉及在整体上如何管理、维护、使用、收益和处分建筑物的事务。
建筑物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建筑物是指人工建筑而成的所有东西,既包括房屋,又包括构筑物。
狭义的建筑物是指房屋,不包括构筑物。房屋是指有基础、墙、顶、门、窗,能够遮风避雨,供人在内居住、工作、学习、娱乐、储藏物品或进行其他活动的空间场所。建筑相关专业多是指狭义的建筑物涵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具有整体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建筑在整体的建筑物上面的所有权形式;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具有多样性,由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构成;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本身具有统一性,尽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三个部分,但它却是一个独立的、统一的、整体的权利;
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具有主导性,只登记专有权即设立了区分所有权、共有权、成员权随此而发生,不必单独进行登记。在区分所有的成立登记上,一般只登记专有部分所有权,而对共有部分所有权并不单独登记。正是由于共有部分附随于专有部分,因而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既不同于按份共有,也不同于共同共有,可以将其视为一种特殊的共有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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