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设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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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设立的规定
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不需要登记,但未经登记,地役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
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自己不动产的使用便利,“依合同约定”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用益物权”。
地役权的消灭
(1)土地(需役地或供役地)灭失。
(2)混同(即需役地与供役地同属于一人所有或使用)。
(3)抛弃。
(4)地役权的目的不能实现(如汲水地役权因供役地上水源枯竭而消灭)。
(5)供役地权利人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
(6)地役权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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