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_2020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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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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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论
【知识点】行政程序法
行政程序法
一、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原则 | 含义 | 具体表现举例 |
公开原则 | 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将行政行为在事前、事中、事后公开于行政相对人和有关利害关系人 | 1.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不得作为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依据 2.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
公正原则 | 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要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各方,排除各种可能造成不平等或偏见的因素 | 1.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2.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3.与行政相对人或者行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应当回避 4.作出可能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不利行政决定时应当说明理由 |
参与原则 | 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有权参与行政过程,并有权对行政行为发表意见,而且有权要求行政主体对所发表的意见予以重视 | —— |
效率原则 | 在既不损害相对人利益又不违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和紧急处置程序 |
二、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1.信息公开制度
2.回避制度
《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比如,执法人员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3.行政调查制度
(1)调查权限
行政机关执行调查职能时,不能超出法定限度。
(2)调查程序
①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禁止单方接触制度),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②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制度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如果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证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4.催告制度
催告是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的前置程序,主要体现在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催告、代履行的催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催告三个方面。
5.听证制度
听证是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行政主体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主体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等所构成的一项行政程序基本法律制度。
《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等均规定了听证制度。
6.行政案卷制度(案卷排他性制度)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应当以行政案卷为根据,不能在行政案卷以外,以当事人所未知悉的或者未由当事人申辩、质证的事实作为根据来作出行政决定。
7.告知制度
行政主体在作出某项行政行为之前就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享有的权利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有义务告知相对人并加以指导。
8.说明理由制度
行政主体应将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事实上和法律上的理由向行政相对人说明。
9.教示制度
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正式作出某种不利决定时,应当明确地告知行政相对人获取法律救济的行政机关、法定时限、法定方式等。
10.时效制度
时效制度是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给予时间上的限制以保证行政效率和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程序制度。
【总结】A药店因违法销售口罩被甲行政机关依法查处。
(1)立案、调查
(2)审查→作出行政行为
(3)送达→强制执行
(4)信息公开
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2020年调整)
1.基本原则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2.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性限制
绝对不得 | 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相对不得 |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
3.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1)公开内容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①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②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⑤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⑥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⑦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⑨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⑩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⑪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⑬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⑭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2)公开的途径
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3)公开的期限
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1)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主动向政府申请获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无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限制)。
(2)公开期限
①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②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3)信息提供方式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4)费用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4.政府公开的信息有错误,要求更正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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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内容选自慧慧老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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