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一)_2020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考点
学习需要坚持!考生朋友们快一起学习今天的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的考点内容吧!今天也要努力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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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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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二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知识点】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1.提出申请
2.行政机关的义务
(1)8项公示义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3)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4)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2020年新增)
二、受理
【提示】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审查
1.审查形式
2.上级+下级审查(不得要求重复提供材料)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的,直接由下级机关转送,申请人一次申请即可;上级机关如果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还不足以证明其已经符合行政许可的条件,需要申请人进一步补充材料,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但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材料。
3.告知义务
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相关权利;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六、颁发许可证件
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备考税务师考试的同学们,大家快一起加油,为2020年税务师考试而努力学习吧!相信努力终会有收获!
(注:以上内容选自慧慧老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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