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_2020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考点
备考税务师考试的小伙伴们,税务师考试即将开始,你准备好了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的基础考点,希望能够帮助各位税务师考生高效备考,轻松过关!
相关阅读:脚踏实地!2020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考点汇总
【内容导航】
自然人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七章 民法基本理论与基本制度
【知识点】自然人
1.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事项 | 具体规定 |
一般原则 |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
出生与死亡时间 | (1)原则: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
(2)例外: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 |
特殊情形 | (1)公民死亡后,依法仍继续享有某些权利(如著作署名权),但不代表已经死亡的公民仍有民事权利能力 |
(2)植物人尚未死亡,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 |
(3)胎儿: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提示】胎儿只享有民事权利,不涉及承担民事义务;胎儿也能成为“纳税人” |
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种类 | 年龄标准 | 智力、精神状况标准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①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 | 智力正常、精神健康 |
②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8周岁以上(≥8周岁)的未成年人 |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 年满8周岁但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 |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
4.监护人制度
(1)监护人的确定
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 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 |
第一顺位:父母 | 按顺序担任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属 (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后续顺位: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2020年新增) |
(2)监护人的职责
①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2020年新增)
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③被监护人可能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取得收入,从而可能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代理被监护人履行纳税义务是监护人的法定职责之一。
5.宣告失踪
事项 | 法律规定 |
时间要素 |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提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自战争结束之日或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
法律效果(失踪人的财产管理) | 代管人: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
代管职责: ①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②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失踪人重新出现 | 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
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
6.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的条件
①一般:下落不明满4年;
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0年)。
【提示】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2)死亡日期的确定
①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3)被宣告死亡期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假死”)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4)宣告死亡的撤销(“死人复活”)
①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②法律效果
被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 | 宣告死亡被撤销的法律效果 | ||
身份关系 | 婚姻 |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 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
收养 |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 | 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 |
财产关系 |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财产成为遗产,按继承办理 |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
损害赔偿 |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 | (死亡宣告撤销后,利害关系人)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提示】税务机关作为税收债权人的代表,可以成为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中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宣告下落不明的欠税自然人失踪或死亡,然后依法追缴其所欠税款。
7.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提示】“两户”是自然人主体的两种特殊形态,属于商自然人。
(1)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2)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3)个体工商户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一秒不放弃,下一秒就有希望!备考税务师考试的小伙伴们,税务师考试即将于11月7日-8日举行,你准备好迎接挑战了吗?
(注:以上内容选自慧慧老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