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时效_2020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每日一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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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2】追诉时效(熟悉)(P428)
1.追诉时效的期限
法定最高刑(X) | 追诉期限 | 起算点 |
X<5年 | 5年 | (1)没有连续与继续状态的犯罪:从犯罪之日起 (2)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 |
5年≤X<10年 | 10年 | |
10年≤X | 15年 | |
无期徒刑、死刑 | 20年 |
2.追诉时效的中断
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后,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就此中断,并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
3.超过时效的法律后果
原则上 | 不再追诉 |
特殊 |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
4.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形
(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以上税务师考试相关考点内容选自慧慧老师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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