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冲刺考点速记手册:刑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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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刑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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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
【考点1】刑法基本原则 | 【考点2】追诉时效的期限 |
【考点3】累犯 | 【考点4】自首 |
【考点5】立功 | 【考点6】缓刑 |
【考点7】减刑、假释 | 【考点8】逃税罪 |
【考点9】危害税收征管罪vs涉税职务犯罪 | 【考点10】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考点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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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 |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
罪刑相当原则 |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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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最高刑Y |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追诉时效) | |
有期徒刑 | Y<5年 | 5年 |
5年≤Y<10年 | 10年 | |
Y≥10年 | 15年 | |
无期徒刑 | 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 |
死刑 |
追诉期限的计算 | 一般犯罪 | 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
连续或继续状态 | 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
追诉时效的中断 | 追诉期限内又犯新罪,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也可表述为“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 | |
追诉时效的延长 (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 |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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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累犯 |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不成立累犯)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的刑罚,都必须是有期徒刑以上以上的刑罚(如有被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的情况,不成立累犯) (3)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作为累犯 (4)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内 | |
特别累犯 |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提示: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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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自首 |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
下列情形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 (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 (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 (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8)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 (9)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10)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11)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12)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 |
特别 自首 |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
(1)其他罪行,是指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质或者罪名上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不同 (2)如实供述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 |
量刑规定 |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 |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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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立功 | 重大立功 |
(1)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 (2)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3)阻止他人犯罪活动 (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5)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 (1)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2)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3)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5)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 |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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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 主体 | 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 |
适用 条件 |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
附加刑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 |
适用 限制 |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 |
缓刑 考验期 | 拘役 | 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 |
有期徒刑 | 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 |
缓刑 执行 | 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撤销缓刑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 |
禁止令 |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 |
期限 | 可以与缓刑考验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缓刑考验的期限,但不得少于2个月(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 | |
对比:管制的禁止令期限,既可以与管制执行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执行的期限,但不得少于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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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 |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
假释 |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
限制 |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
考验期 |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
社区 矫正 |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撤销假释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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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5万+≥10%+不接受行政处罚) |
纳税人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5y内有前科”+≥5万+≥10%) | |
特别条款:纳税人有规定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 |
扣缴 义务人 | 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扣缴义务人:金额≥5万,扣缴义务人不适用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别条款) |
犯罪客体 | 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
主观方面 | 直接故意(因疏忽而没有纳税申报,属于漏税,依法补缴即可,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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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税收 征管罪 | (1)逃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 (2)“涉票”犯罪 |
涉税职务 犯罪 | (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2)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4)受贿罪 (5)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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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 | 国家税务机关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 |
客观 方面 | 行为人违反税收法规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 |
主体 |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vs非税务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擅自作出减免税决定,造成不征或少征税款的,应该追究责任人员滥用职权罪的法律责任) |
主观 方面 | 故意(行为人明知纳税人应当缴纳税款,却为徇私情私利而故意不征或者少征税款) |
税务机关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导致少征税款,或者纳税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减免税出现的不征或者少征税款,以及因税务人员业务素质原因造成的少征税款,因不具有主观故意,不能认定为有罪 | |
一罪 vs 数罪 | 税务人员与纳税人勾结,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应按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和逃避追缴税款罪或者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共犯论处,从一重罪定罪处罚 |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纳税人财物,不征、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以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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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 | 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秩序、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司法活动秩序 |
客观方面 | 行政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
主体 | 行政执法人员(不局限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
主观方面 | 故意 |
(注:以上《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内容由东奥教务团队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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