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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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原因
法律行为:如基于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等受让物权,抛弃物权及设定或者变更、终止他物权的各种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之外的法律事实:如时效、先占、添附、继承、无主物的法定取得、标的物消费、标的物灭失及混同等。
公法上的原因:如公用征收、没收、罚款等。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变动的四种方式是哪四种?
物权变动的四种方式分别是债权意思主义、登记对抗主义、公示要件主义、物权形式主义。
物权变动的定义?
物权法基本原理认为,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我国《物权法》专设一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其实就是对物权变动的规定。物权变动是物权法上的一种民事法律效果,和其他民事法律效果一样,物权的变动也是由一定民事法律事实引起的。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民事法律事实有两大类,一是物权法律行为,即物权行为,包括双方物权行为和单方物权行为,双方物权行为又称为物权契约和物权合同;一类是物权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包括生产、收益、继承、时效、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先占、添附、国家强制、标的物灭失、混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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