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侦查措施适用对象有哪些
精选回答
技术侦查措施适用对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需要追捕被通缉或者决定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不受前述案件范围的限制。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期限: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并对销毁情况制作记录。
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0日以内制作呈请延长技术侦查措施期限报告书,写明延长的期限及理由,经过原批准机关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
更多相关知识点,可以点击查看:
相关知识点的详细解读,考试重难点分析尽在东奥会计在线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