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东奥会计在线>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频考点>正文

2022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抢跑:行政诉讼管辖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张芳铭2022-02-17 13:30:20

杰出的人往往比平庸的人更懂得坚持。2022年税务师考试预习阶段,我们一定要把握住备考黄金期,在大部分人还没有进入学习状态的时候,提前做好自己的学习规划。

推荐阅读:2022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汇总

2022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抢跑:行政诉讼管辖

【内容导航】

行政诉讼管辖

【所属章节】

第六章 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知识点】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行政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

法院

类型

中级人民法院

①海关处理的案件(由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和海关行政处罚案件)

②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④第一审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

①一般地域管辖

案件类型

地域管辖

原告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案件

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

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或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选1”)

②特殊地域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

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

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提示】对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又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③共同地域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提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既提起行政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立案的机关管辖;同时立案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

(3)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

(注:以上内容选自慧慧老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1
打印
资料下载
查看资料
免费领取

学习方法指导

0基础轻松入门

轻1名师课程

一备两考班

章节练习

阶段学习计划

考试指南

辅导课程
2025年税务师课程
辅导图书
2025年税务师图书
2025年税务师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