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抢跑: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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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所属章节】
第四章 行政强制法律制度
【知识点】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1)实施主体
原则上 |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 |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 | 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 | |
例外 |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适用《行政强制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
(2)实施人员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如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3)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的有关规定
①范围
“三不得” |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 |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
②期限
(A)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B)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C)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③保管
保管方式 | 行政机关保管 | (A)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B)因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委托第三人保管 | (A)对查封(不包括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B)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
保管费用 |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
④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A)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B)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C)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D)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E)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4)冻结存款、汇款(略)
(注:以上内容选自慧慧老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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