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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抢跑: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张芳铭2022-02-22 16:10:18

那些看似“无用”的坚持,正是我们厚积薄发的力量之源。2022年税务师预习阶段,考生要坚持对知识点的学习,提前了解各章节重点知识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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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抢跑: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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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所属章节】

第四章 行政强制法律制度

【知识点】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1)实施主体

原则上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

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

例外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适用《行政强制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2)实施人员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如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3)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的有关规定

①范围

“三不得”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②期限

(A)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B)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C)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③保管

保管方式

行政机关保管

(A)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B)因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委托第三人保管

(A)对查封(不包括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B)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保管费用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④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A)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B)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C)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D)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E)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4)冻结存款、汇款(略)

(注:以上内容选自慧慧老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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