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抢跑: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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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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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行政强制法律制度
【知识点】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
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
(1)实施主体
①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强制执行。
②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适用《行政强制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2)两项禁止行为
相对禁止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
绝对禁止 |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
(3)实施程序
①催告
(A)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B)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①履行义务的期限;
②履行义务的方式;
③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④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②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A)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B)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②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③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④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⑤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4)执行和解
项目 | 具体规定 | |
条件 | 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和解) | |
内容 | 分期 | 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 |
减免 | ①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②罚款本金、税款本金、行政性收费本金不适用执行和解的减免规定 |
(5)加处罚款、加收滞纳金(略)
(6)代履行(略)
(注:以上内容选自慧慧老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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