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抢跑:权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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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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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民法基本理论与基本制度
【知识点】权利制度
权利制度
一、民事权利的取得
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方式 | 举例 |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 善意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物权、无主物的法定归属 |
基于事件而发生 | 因出生而取得的人身权 |
基于事实行为而发生 | 因先占而取得无主动产的所有权、因添附而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权、因建造而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因无因管理而取得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因侵权行为而取得损害赔偿请求权 |
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 | 基于合同而取得合同债权 |
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的方式 | 举例 |
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 | 基于交付而受让或者设定动产物权、基于登记而受让或者设定不动产物权、基于合同而设定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 |
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法律事实而发生 | 因继承而取得遗产的所有权 |
二、民事权利的消灭
分类 | 内容 | 举例 |
权利的绝对消灭 | 权利本身不复存在 | 如,所有权因标的物灭失而消灭、知识产权因保护期间届满而消灭、债权因全部清偿而消灭、形成权因除斥期间届满而消灭等 |
权利的相对消灭 | 权利由前手移转于后手,权利本身并不因此而消灭 | 如,买卖物的所有权因交付而自卖方移转至买方。对卖方而言,谓“权利的相对消灭”。对买方而言,实则“权利的继受取得” |
(注:以上内容选自慧慧老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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