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抢跑:物权变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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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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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物权变动(二)
物权变动(二)
一、动产物权变动
1.物权变动时点
交付生效 |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登记对抗 |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提示】交付形态
(1)简易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2)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3)指示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总结】
方式 | 当事人 | 核心识别标志 | 物权转移时间 |
简易交付 | 两方 | 买方先借(租)后买 | 买卖合同生效时 |
占有改定 | 两方 | 卖方先卖后借(租) | 借用(租赁)合同生效时 |
指示交付 | 三方 | 购买前为第三人占有 | 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 |
二、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物权变动方式
1.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注:以上内容选自慧慧老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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