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抢跑:所有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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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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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所有权
所有权(二)
一、共有
1.概念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物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的法律状态。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
2.类型
形态 | 内容 | |
按份共有 |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
共同共有 |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共同关系,是指基于共同目的而形成的关系,如家庭关系、夫妻关系 |
3.适用
按份共有 | 共同共有 | |
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处分、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 | 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 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
因共同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对外效力) | 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
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概念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内容
(1)专有部分所有权
(2)共有部分共有权
①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②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③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④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3.成员权
成员权通过业主大会行使,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事项 | 决议规则 | |
参与表决 | 通过决议 | |
①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②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③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④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⑤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 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的业主参与表决 | 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1/2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1/2的业主同意 |
⑥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⑦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⑧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 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3/4的业主同意 |
(注:以上内容选自慧慧老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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