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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抢跑:用益物权(二)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张芳铭2022-04-13 11:41:31

欲望以提高热忱,毅力以磨平高山。2022年税务师备考已开启,小编为大家更新了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八章的知识点,希望大家能坚持学习,不辜负眼下的备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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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抢跑:用益物权(二)

【内容导航】

用益物权

【所属章节】

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二)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1.概念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根据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适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

设立、登记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1)流转期限为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

(2)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流转

(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2)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二、地役权

1.概念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2.设立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转让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居住权

1.概念

居住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所有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

2.取得

(1)居住权可基于居住权合同或者遗嘱的设立而取得。

(2)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3)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3.期限、行使

(1)居住权的期限可由当事人在居住权合同或者遗嘱中确定或者约定,若合同或者遗嘱未对居住权期限予以明确,则应推定居住权期限为居住权人的终身。

(2)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消灭

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注:以上内容选自慧慧老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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