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抢跑:用益物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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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
【所属章节】
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二)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1.概念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根据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适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 土地经营权 | |
设立、登记 |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 (1)流转期限为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 (2)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流转 | (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2)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
二、地役权
1.概念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2.设立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转让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居住权
1.概念
居住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所有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
2.取得
(1)居住权可基于居住权合同或者遗嘱的设立而取得。
(2)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3)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3.期限、行使
(1)居住权的期限可由当事人在居住权合同或者遗嘱中确定或者约定,若合同或者遗嘱未对居住权期限予以明确,则应推定居住权期限为居住权人的终身。
(2)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消灭
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注:以上内容选自慧慧老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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