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抢跑:合同的主要种类(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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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主要种类(四)
【所属章节】
第九章 债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合同的主要种类(四)
合同的主要种类(四)
一、委托合同
1.概念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2.损害赔偿
(1)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行纪合同
1.概念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其标的是为委托人进行的代购、代销、寄售等商事法律行为。
2.费用、报酬
费用 |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报酬 |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
三、中介合同
1.概念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报酬与费用
促成合同成立 | 未促成合同成立 | |
报酬 | (1)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2)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 不得请求支付报酬 |
费用 | 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报酬中已经包含了费用) | 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
3.“跳单”行为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四、保理合同
1.概念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2.基本类型
类型 | 处理 |
约定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 | (1)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 (2)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 |
无追索权的保理合同 | 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 |
五、物业服务合同
1.概念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2.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六、合伙合同
1.概念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2.合伙人债务承担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注:以上内容选自慧慧老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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