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抢跑:公司(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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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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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公司(三)
公司(三)
一、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条件】
临时股东会(3) | 临时股东大会(3+2) | |
主观原因 | 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②1/3以上董事提议 ③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 | 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②董事会认为必要 ③监事会提议召开 |
客观原因 | —— | ④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5人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⑤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
2.会议的表决
(1)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临时股东大会和股东大会年会均可作出决议。
(2)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原则上采取召集会议的方式,但是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3)表决规则
股东会 | 股东大会 | ||
表决权 | 按出资比例行使,但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 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提示】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 |
表决规则 | 一般 |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另有规定外,由章程规定 | 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1/2通过 |
特别 |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 | ||
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2/3通过 | 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2/3通过 |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
法人 | 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法人 |
非法人企业 | 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 |
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作为唯一股东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可与其他股东共同投资其他公司(法人不受限制)。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四、公司财务会计
1.财务会计报告
送交各股东 |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
置备于本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
公告 | 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
2.公积金
种类 | 具体规定 | |
盈余公积金 | 法定公积金 |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任意公积金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 |
资本公积金 | (1)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2)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
(注:以上内容选自慧慧老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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