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抢跑:破产(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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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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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破产法律制度
【知识点】破产(四)
破产(四)
一、债务人财产
1.范围
属于债务人财产 | 不属于债务人财产 |
(1)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 (2)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 (3)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 |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3)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
2.撤销权
①情形
(A)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
(B)个别清偿
清偿时间 | 处理 |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 |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 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债务人以其自有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在其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清偿有效 |
②撤销主体
原则上,由管理人统一行使。
3.追回权
(1)情形
①因破产法规定的无效行为、可撤销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②对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追回主体
管理人有权行使追回权。
4.取回权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权利人依法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管理人不予认可,权利人以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5.抵销权
(1)情形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2)不得抵销
①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②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如继承)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③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注:以上内容选自慧慧老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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