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抢跑:涉税职务犯罪
生命不是要超越别人,而是要超越自己。2022年税务师备考已开启,想要通关的考生,希望大家能坚持预习知识点的学习,不断充能。小编为大家更新了今日的预习内容,不要错过哦!
推荐阅读:2022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汇总
【内容导航】
涉税职务犯罪
【所属章节】
第十七章 刑事法律制度
【知识点】涉税职务犯罪
涉税职务犯罪
一、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主体 |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 |
主观方面 | 故意 |
客体 | 国家税务机关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 |
客观方面 |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税收法规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提示】在税务机关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导致少征税款,或者纳税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减免税出现的不征或者少征税款,以及因税务人员业务素质原因造成的少征税款等情况下,因税务人员没有徇私舞弊的主观故意,不能认定为有罪。
二、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主体 |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 |
主观方面 | 故意 |
客体 | 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秩序 |
客观方面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主体 | 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 |
主观方面 | 故意 【提示】如不是出于故意,而是对案件性质认识错误,或者因工作失误不移交的,不构成本罪 |
客体 | 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秩序;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司法活动秩序 |
客观方面 | 行政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
四、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主体 | 海关、外汇管理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主观方面 | 故意 |
客体 | 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秩序 |
客观方面 | 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注:以上内容选自慧慧老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