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抢跑:电子商务经营主体
有志者自有千计万计,无志者只感千难万难。2022年税务师备考已开启,想要通关的考生,希望大家能坚持预习知识点的学习,为基础阶段学习做准备。今日预习知识点已更新,快来学习!
推荐阅读:2022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汇总
【内容导航】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
【所属章节】
第十五章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知识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
一、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种类(掌握)
种类 | 具体规定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电商平台”) | 只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才可以注册成为电商平台,自然人不能成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平台内经营者(“商家”或“网店”) | 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其他电商经营者 | 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如“微商” |
二、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登记(了解)
项目 | 具体规定 |
性质 | 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是市场准入登记(登记行为的后果是获得电子商务的经营资格),而非主体设立登记 |
登记部门 | 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登记,而不是平台登记 |
无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 1.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 2.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 |
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掌握)
责任 | 具体规定 |
连带责任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相应责任 |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注:以上内容选自慧慧老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