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_2022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点
在发奋努力的背后,必有加倍的赏赐。只有熟练掌握税务师重要知识点,才能使税务师考试的通过率变得高一些。下文为《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基础阶段的必备知识点,各位考生一定要将这些知识点认真记在笔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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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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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行政处罚法律制度
【知识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
1.法定种类
行政处罚 | (1)警告、通报批评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行政拘留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税务行政处罚 | (1)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4)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迷惑选项】责令限期改正(系行政命令)、收缴或者停售发票(系执行罚性质的间接强制执行)、通知有关部门阻止出境(系具体行政行为)、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系具体行政行为)、收缴税务登记证(系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抵扣(系具体行政行为) |
2.理论分类
行政处罚 | 税务行政处罚 | |
精神罚 | 警告、通报批评 | |
财产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行为罚 |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 停止出口退税权、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
人身自由罚 | 行政拘留 |
行政处罚的设定
设定权限 | 备注 | |
法律 | 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
行政法规 | 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 (1)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2)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
地方性法规 | 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 (1)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2)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
部门规章 | 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 (1)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2)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部门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超过上述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
地方政府规章 | 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 (1)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2)罚款的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 —— |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精讲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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