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_2022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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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所属章节】
第四章 行政强制法律制度
【知识点】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查封、扣押(★★★)
相关规定
标的 | 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1)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2)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3)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
文件 | (1)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2)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提示】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3)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
期限 | (1)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30日+30日) (2)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3)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
妥善保管 | (1)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
解除情形 |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4)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5)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
解除后退还 | (1)行政机关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行政机关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 (2)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
冻结(★★★)
相关规定
实施主体 | 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 |
标的 | 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
程序 | (1)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规定的程序,并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2)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3)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
期限 | (1)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30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0+30) (2)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解除情形 |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 (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 (4)冻结期限已经届满 (5)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 |
解除后果 | (1)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2)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精讲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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