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_2022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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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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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行政强制法律制度
【知识点】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
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
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
1.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强制执行。
2.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执行,适用《行政强制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行政处罚 (1996) | 行政许可(2003) | 行政强制措施(2011) | 行政强制执行(2011) | |
行政机关 | 在法定职权范围内 | 在法定职权范围内 | 法律、法规规定(冻结仅法律规定) | 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 |
被授权组织 | 法律、法规授权 | 法律、法规授权 |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 |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 |
被委托组织 |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 |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 | 不得委托 | 不得委托 |
考点二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的一般规定
1.一般规定
催告 |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催告书应以书面形式,并载明: (1)履行义务的期限 (2)履行义务的方式 (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
陈述、申辩 |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
强制执行决定 | (1)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2)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
强制执行决定书应载明: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 |
送达 |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
执行和解程序 | (1)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罚款本金、税款本金、行政性收费本金不适用执行和解的减免规定) (2)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
文明执法 | (1)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2)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对企业生产可以采用) |
强拆 |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
2.中止执行与终结执行
中止执行 | 终结执行 |
(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4)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 (1)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3)执行标的灭失的 (4)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5)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精讲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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