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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基础_2022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杨晨2022-08-03 15:59:03

崇高的理想就像生长在高山上的鲜花。如果要摘下它,勤奋才能是攀登的绳索。想要顺利通过2022年税务师考试,充分了解税务师重要知识点是十分必要的。东奥会计在线在下文中整理了《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基础阶段的必备知识点,希望各位考生能够能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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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基础_2022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点

【内容导航】

行政复议法基础

【所属章节】

第五章 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知识点】行政复议法基础

行政复议法基础

行政复议概述

1.行政复议概述

概念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性质

一种行政权利救济手段,同时它本身也是一种准司法的行政行为

【提示】行政复议是一种监督救济方式和准司法程序

目的

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纠正行政主体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特征

(1)行政复议以当事人提出复议申请为前提

(2)行政复议权只能由法定机关行使

(3)行政复议的审查对象是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同时可以一并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合法原则

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以及审理复议案件的程序应当合法

公正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从合法性和适当性(也可称为“合理性”)两方面审查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正当、合理地行使复议裁量权

公开原则

行政复议过程公开、依据公开、结果和作出决定的理由公开

及时原则

受理及时、审理遵守审限、及时作出复议决定、及时处理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情况

便民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应当尽可能为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供必要的便利,从而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充分行使复议救济权

禁止不利变更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也称“复议不加重原则”)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可以分为以下3类:自由选择、复议前置和复议终局3种类型。

1.自由选择

(1)自由选择: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选择行政复议的,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选择提起行政诉讼(复议终局除外)。但提起行政诉讼之后,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

①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2)特例: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可选择国务院裁决(该裁决为最终裁决)或提起行政诉讼。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2.复议前置

(1)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精讲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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