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管辖_2022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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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管辖
【所属章节】
第五章 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知识点】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管辖
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管辖
(一)行政复议机关
主体 | 规定 |
行政复议机关 | 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 |
行政复议机构 | 行政复议机关内部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办事机构,通常由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担任 【提示】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机构之间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
行政复议人员 |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
行政复议委员会 | (1)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研究重大、疑难案件,提出处理建议 (2)行政复议委员会可以邀请本机关以外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 |
(二)行政复议管辖
1.一般管辖
选择管辖 |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上级管辖 | (1)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自我管辖 |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提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
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2.特殊管辖
行政行为作出主体 | 复议机关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 | 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 |
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 | 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 |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 | 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 |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 | 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
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作出 |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精讲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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