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程序_2022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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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程序
【所属章节】
第五章 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知识点】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复议的审理
(一)行政复议的审理
1.审理方式
(1)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2)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
(3)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2.审理依据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
3.审理程序
(1)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2)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抽象行政行为附带审查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5.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停止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6.被申请人复议期间不得收集证据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7.查阅权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
8.复议申请的撤回
(1)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2)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行政复议决定
(一)审理期限(60+30)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二)复议决定
决定类型 | 适用情形 | |
维持决定 |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
履行决定 |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 |
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 | 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适用依据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
决定撤销 | 被申请人未依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 |
决定变更 | (1)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 (2)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三)复议决定书
1.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2.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特殊规定
1.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决定;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依据错误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外。
2.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经行政复议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期不得超过30日。
3.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和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退还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解除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精讲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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