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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效力_2022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张芳铭2022-09-14 17:16:29
物权法基本原则
物权的分类
物权的效力
物权变动
不动产登记制度

没有人能随随便便成功。备考2022年税务师考试,想要取得理想的成绩,就一定要先熬住学习的苦,虽然从生疏到熟悉的学习过程有些费力,但只要我们愿意坚持,就一定能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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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效力_2022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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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效力

【所属章节】

第八章 物权法

【知识点】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排他支配力

法律赋予物权的、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物直接为一定行为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作用力:

(1)自物权具有完全的排他支配力:在合法范围内,自物权人能够依自己的意思自由支配标的物

(2)他物权具有不完全的排他支配力:他物权人只能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时空范围内,对他人之物享有一定的排他支配权

物权的优先力

物权之于债权的优先力

当债权以某特定物为给付标的物,而同一标的物上又存在他人物权时,无论物权设立先后,其效力通常优于债权(2022年新增)

【例外】(1)买卖不破租赁

(2)经预告登记的债权优于物权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力

当同一物上两个以上潜在地发生冲突的物权并存时,成立在先的物权通常优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限制】(1)基于当事人意思的限制: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优于在先存在的所有权

(2)基于法律规定的价款优先权(购置款超级优先权)的限制

(3)基于法律规定的法定担保物权优于约定担保物权的限制

物权的妨害排除力

法律赋予物权的、排除他人妨害以回复物权人对物正常支配的圆满状态的效力。可称为“物权请求权”,包括: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和返还原物请求权

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皆可追及物的所在并对物的占有人主张物权、请求返还的效力

【限制】善意取得、未按法定方式公示、正常经营买受人特别保护规则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精讲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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